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限公司与被告广**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元市**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案件受理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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