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遂宁市某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民法院作出的(2015)遂中民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遂宁市某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某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的义务:缴纳违约款3735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费252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重庆市某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某某公司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市某某公司存款人民币4037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户名: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宁分行安居支行,账号51001101196052500653)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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