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山川**任公司与犍为**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乐山川**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犍为**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乐山川**任公司电费及违约金共计162045.85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调查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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