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河北**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勇于2015年8月4日以二被告已经履行完给付货款义务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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