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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2日受理后,原告潘*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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