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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卢**与赵*、大英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卢**因与被上诉人赵*、原审被告大英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作出(2011)遂中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川*终字第524号民事裁定,准许马**、卢**撤回上诉。2013年7月5日,马**、卢**向四川省**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遂中民申字第07号民事裁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并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遂中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马**、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卢**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马**,被上诉人赵*及原审被告大英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0年11月25日,马**、卢**向赵*出具欠到赵*人民币76万元及利息20万元的欠条,因一审法院对该96万元欠款是否与马**、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存在交叉认定事实不清,而该事实的认定不仅直接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而且亦影响本案的法律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民法院(2014)遂中民再初字第1号及(2011)遂中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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