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与被告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01元,减半收取910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兰**、沈**、沈**、沈*与郑**、宁**、安邦财产**山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某诉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古阳清因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龚某某等四人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与唐**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游**与被执行人恩**有限责任公司、朱**、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李**、李*、李**与肖**、郭**、中国人民**司水富支公司、中国太平洋**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自贡市**有限公司与洛阳玻**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特**限公司与成都龙**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