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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限公司与四川省**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与被告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01元,减半收取910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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