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游**与恩施州巴**限责任公司、朱**、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不宜对现有的财产进行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