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德阳纵**限公司与四川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纸业公司)与被告四**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纵横纸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纵横纸业公司诉称,被告金**泥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7月向我借款650000元,经多次催收,一直未给付本金。2015年12月5日邹**及曹**与我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享有的对被告金**泥公司的1200000元债权全部转让给我,并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函。2015年12月16日,被告向邹**及曹**出具已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函的回执。但被告至今未给付借款,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8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泥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1日,原告纵横纸业公司向被告**泥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两张,金额为650000元,由被告**泥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5月27日,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泥公司欠原告纵横纸业公司借款650000元。2015年12月5日,案外人邹**将其对被告**泥公司享有的1000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纵横纸业公司,案外人曹**将其对被告**泥公司享有的200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纵横纸业公司。上述两笔债权转让后,债权人于2015年12月16日书面通知了被告**泥公司。以后被告未支付借款本金,原告纵横纸业公司遂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汇票、对帐函、债权转让协议书、通知函、收款收据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纵横纸业公司要求被告**泥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泥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义务,酿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四川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德阳纵**限公司借款本金1850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725元,由被告四**泥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