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限公司与四川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限公司与四川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旌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向旌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旌阳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其存量房也被德阳市住建局限制消售,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旌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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