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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盛**任公司诉四川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盛**任公司诉被告四川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盛**任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自贡盛**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9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3,698.50元,由原告自贡盛**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2,397.00元,应退8,698.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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