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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航**限公司诉绵阳市涪**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四川航**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涪**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航**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62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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