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周*、绵阳**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张**与周*、绵阳**限公司(下称川**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周*、川**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的主张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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