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对原告植学文诉被告四川省**责任公司、文图钱、严**、紫金财产**四川分公司、中国大**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2015)邛崃民初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的“34696.02元”更正为34196.0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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