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绵阳**限公司、吕**、杨**、张**、樊*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绵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第3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绵阳**限公司、吕**、杨**、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对被执行人绵阳**限公司、吕**、杨**、张**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或应收款在950万元以内予以提取、扣留。

三、被执行人樊*对被执行人吕**应还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当吕**的财产不能清偿本案债务时,以吕**未清偿的应还款金额为限执行樊*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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