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强**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泰**限公司、第三人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成**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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