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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