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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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