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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与刘**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刘*英诉被告刘**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季*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刘*英,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刘**、刘*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刘**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7元,由原告刘**、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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