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刘*珍诉泸定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刘**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2016年1月14日审理原告刘**、刘*珍诉被告泸定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刘**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刘**、刘*珍当庭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刘**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刘**、刘**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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