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2016年1月14日审理原告刘**、刘*珍诉被告泸定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刘**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刘**、刘*珍当庭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刘**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刘**、刘**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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