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委托代理人游亮,被上诉人余*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