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被申请人兴文县聚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兴文县聚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兴文县石**份有限公司的保证金27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兴文县聚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兴文县石**份有限公司的270万元保证金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