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邓**、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邓**、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邓**、辛**所有的座落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房屋唯一号:×××,业务件号:权×××号,建筑面积88.44平方米)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杨**用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产权证号:权×××号,建筑面积31.80平方米)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邓**、辛**所有的座落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房屋唯一号:×××,业务件号:权×××号,建筑面积88.44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邓**、辛**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毁损、抵押、出租等。

二、对原告杨**所有的作为担保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产权证号:权×××号,建筑面积31.80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原告杨**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毁损、抵押、出租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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