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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