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申请执行谌启才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隆*执字第157号执行裁定书(终本)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隆昌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古传兵给付货款98000.00元、违约金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谌启才有坐落于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南华路46号8栋1单元6楼2号的住房1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304018号),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该房暂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被执行人谌启才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吴**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隆昌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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