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彦诉被告唐**及第三人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彦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元,由原告毛**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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