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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正兴合兴空心砖厂与王**、魏**及第三人夏某某、邓某某、孙某某、段某某、雷某某、范某某、朱某某、金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流县正兴合兴空心砖厂与被告王**、魏**及第三人夏某某、邓某某、孙某某、段某某、雷某某、范某某、朱某某、金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双流县正兴合兴空心砖厂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魏**及第三人夏某某、邓某某、孙某某、段某某、雷某某、范某某、朱某某、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双流县正兴合兴空心砖厂撤回对被告王**、魏**及第三人夏某某、邓某某、孙某某、段某某、雷某某、范某某、朱某某、金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双流县正兴合兴空心砖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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