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流县正兴合兴空心砖厂与被告王**、魏**及第三人夏某某、邓某某、孙某某、段某某、雷某某、范某某、朱某某、金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双流县正兴合兴空心砖厂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魏**及第三人夏某某、邓某某、孙某某、段某某、雷某某、范某某、朱某某、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双流县正兴合兴空心砖厂撤回对被告王**、魏**及第三人夏某某、邓某某、孙某某、段某某、雷某某、范某某、朱某某、金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双流县正兴合兴空心砖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