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工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便于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交由成都**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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