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诉被告伊厦成**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伊厦成**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申请撤回对被告伊厦成**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对被告伊厦成**份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由原告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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