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与被告李**、青**地农场、四川省**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缴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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