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绵阳市**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绵阳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原告绵阳市**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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