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后,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书面通知原告赵**于7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3800元,告知其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赵**在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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