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良诉被告王**、荣县**限公司、中华联合财**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良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69元,减半收取1534.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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