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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与四川广**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候**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广**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候**于2016年3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候学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候学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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