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重庆恒**有限公司,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重庆恒**有限公司、徐**的起诉。

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2031元,应收200元,由原告杨**负担(已收原告案件受理费2031元,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831元)。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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