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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