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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