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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秦*、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与秦*、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眉东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法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秦*、秦**协助办理过户档案保管号为:档0135870的房产,系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眉东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确定案外人郑**所有房屋档案保管号为:档0135870归本案的被执行人秦*、秦无珍所有。但是,经核实该房产(档案保管号为:档0135870)的所有权仍登记在案外人郑**的名下。为此,本案的执行条件不成熟。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本案的执行条件成成熟后,则申请执行人随时恢复执行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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