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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四川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润**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四川永**任公司、武侯**经营部、王华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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