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申请执行金振威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26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金**在中国工**限公司上**支行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1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金**在中国工**限公司上**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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