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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诉四川**医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医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4)涪民初字第4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及其委托代理人陆*、被上诉人四川**医医院(以下简称“绵阳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皇**、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如下事实:何**于2004年2月28日开始与绵阳中医院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制冷工工作。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未约定固定工作时间。绵阳市中医院总务科制冷工岗位包括何**共计四人,工作方式为每两人一组,每组早上8点接班,次日早上8点交班,休息24小时后与第三日早上8点接班的固定轮班模式。何**的工作内容只要是值班期间每小时对医院配电室及制冷设备巡视一次并作好相关记录,及时监测数据便于及时申报维修。

另查明:何**在绵阳中医院处工作期间每月均有领取工资之外的夜班费,并按其平均日工资的200%领取了全部法定节假日值班费若干。

2013年12月16日,何**向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绵阳中医院向何**支付加班费336041.6元。2014年3月25日,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以何**的工作岗位属于值班性质,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不应视为正常上班以及加班为由,驳回了何**的仲裁请求。

一审中,涪城区人民法院向何*平释明,何*平认可其加班费、节假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均按平均工资的150%主张。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工资表、夜班费发放表、法定节假日工资表、劳动合同书、仲裁裁决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工作交接记录、银行对账单、水泵房抽、蓄水制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载卷核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和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原、被告所签订劳动合同书未约定劳动者固定工作时间,结合原告从事被告总务科水电值班工作性质,该岗位属于非生产型值班工作岗位,无法以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其工作时间。故关于原告主张的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以及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因被告已经向原告发放了夜班费,并安排了原告轮休,原告的该请求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认可被告已经按其平均工资的200%支付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经原审法院释明后原告仍主张按150%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此为原告自动放弃权利,其主张也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何**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涪城区人民法院(2014)涪民初字第4564号民事判决,何**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的工作并不是采取不定时制或者综合工时制,而是非固定工作24小时制,被上诉人已支付200%加班费的事实,上诉人并未认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上诉人何**是否属于综合工时制;二是被上诉人是否已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何**是否属于综合工时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何**于2004年2月28日开始与绵阳中医院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制冷工工作。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未约定固定工作时间,工作方式为每两人一组,每组早上8点接班,次日早上8点交班,休息24小时后与第三日早上8点接班的轮班模式。何**的工作内容只要是值班期间每小时对医院配电室及制冷设备巡视一次并作好相关记录,及时监测数据便于及时申报维修,其余时间可自行安排,并非上诉人所称“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其工作的性质应属于综合工时制,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二、被上诉人是否已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在一审的质证笔录中,何**承认在绵阳中医院处工作期间每月均有领取工资之外的夜班费,一审法院根据该事实和何**领款金额,认定何**已按其平均日工资的200%领取了全部法定节假日值班费,该事实认定并无不当。何**在未向本院提供足以推翻该事实认定新证据的情况下,请求本院改变该项事实认定,其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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