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限公司与成都**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3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