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宏诉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宏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原告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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