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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自有诉权且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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