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韩*、韩*甲与被告韩*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韩*、韩*甲于2016年3月10日以因本案所涉标的物已拆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韩*、韩*甲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韩*、韩*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韩*、韩*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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