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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韩*、韩*甲与韩*乙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韩*、韩*甲与被告韩*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韩*、韩*甲于2016年3月10日以因本案所涉标的物已拆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韩*、韩*甲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韩*、韩*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韩*、韩*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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