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四川东**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限公司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峨边民保字第463-1、463-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原告四川东**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湖北科**司银行存款44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湖北**限公司在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60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原告四川东**限公司的6层厂房一幢,(位于峨边彝族自治县共和乡江峨村四组的峨边集用(2001)字第79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房权证峨私产字第510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