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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事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打工时相识,当年底在老家办了结婚酒席。2011生育一女。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初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女方辞职。被告赌博恶习显现,经常晚上打牌、玩游戏。2015年初原、被告再次发生纠纷并闹离婚,这次打架迫使女方辞去工作。同年4月原告到广东打工,双方分居至今。由于原、被告年龄较小,双方了解不够,婚姻感情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郭**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郭**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某辩称,原告的陈述不属实。原、被告在2007年就认识了。被告没有打牌的习惯,玩游戏也是不工作的时候才玩。夫妻感情很好,我们在一起快十年了,我十分珍惜这段感情。我坚决不离婚。

原告提交的证据,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个体户徐*于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吵架原告辞职。3.两段录音,拟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

被告质证,证据1无异议。证据2不具有真实性,被告到老板那里去找过,老板说不知道原告为什么要走。证据3一段是我母亲的声音,另一段是我的声音。

本院查明

本院认证,证据1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在该证明上签字的徐**出庭作证,不能证明是徐*本人的意思表示,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其中一段录音是2016年2月18日16时10分原告与被告母亲电话录音。从该段录音中能够反映出原告给被告母亲说被告有打她的行为,被告母亲在劝原告回家。第二段录音是2016年2月19日22时30分,原、被告之间的电话录音。该段录音能够反映被告在积极劝解原告回家。只有原告一人说被告有打她的行为,被告没有涉及打人的言语。故证据3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郭某某未提交证据。

根据以上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案确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在广元市城北职中上学相识。2010年农历9月27日、28日在老家办理结婚酒席。2012年9月17日在广元市朝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1月6日生育一女郭**。2015年原、被告发生过争吵,被告为缓和矛盾主动照顾原告住院的父亲。原告认为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学,自由恋爱结婚有很好的婚姻基础。原、被告养育了一女,有很好的感情纽带。原、被告之间多一些沟通,相互理解,夫妇感情是能够维系的。原告虽坚持离婚,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理由,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因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家庭财产不用列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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