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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