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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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