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潘*甲诉被告潘*乙、张*乙赡养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潘*甲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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