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成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新**任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在中国**竹市支行的账户(510***0)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66.50万元);

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高新区商铺(房产证号:成房产证监证字第4*****8号)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作出保全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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