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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冕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冕检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车*犯包庇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车*及辩护人罗**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甲得知其子李*乙驾车肇事后与其女婿车*共谋,由车*到公安机关冒充肇事司机。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吴某甲、陈某某、毛*、朱*、孙**、孙**、李*乙、吴**、吴**、李*丙、胡*的证言;3.被告人李*甲、车*的供述与辩解。

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车*明知李*乙是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却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甲辩称,娃娃(李*乙)犯事不关我的事,我不该参与。李*乙一审的判决上证人已经说的很清楚,对方问我是谁开的车,我说是我儿子开的;双方协商后要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通知我去交警队录口供,他们认为是我女婿开的,我也喊了我女婿去录口供;对方漫天要价,骗取我们去交警队录口供,我们也到交警队去说开车的是我儿子,我们说是我女婿开的是为了获取保险,我们的行为获得了被害人的支持,为了获取最大赔偿。事发后李*乙一直在现场等到救护车来,当时医生说伤者的生命是有保障的,并且伤者家属是认识李*乙的。说我是包庇有什么证据,我是出钱医了伤者,出钱安埋了死者,我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这个车不是我的,也不是我开的,李*乙已经成年我没有义务出钱。

庭审后被告人李*甲通过辩护人罗**提交了一份接受刑事处罚的书面材料。

辩护人罗**提出:本案缺乏证据证明被告为李*乙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李*乙的犯罪事实。车祸发生之初被告的确有过错误行为;被告搞顶包活动是在受害者死亡前实施的;请求判决被告无罪,立即予以释放,从而依法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

被告人车*辩称,起诉书的指控是事实,我认罪。我是想去帮自己的兄弟(李*乙)。出事之后我老丈人(李*甲)说我兄弟(李*乙)出事了,他说我有驾照,要我去帮这个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李**的儿子李*乙无证驾驶汽车,将孙*甲撞伤(李*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孙*甲被送到凉山**民医院抢救治疗。两三天后被告人李**到泸沽交警中队称“车是他开的”,但当时冕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调查已确定车是一个17、18岁的年轻人开的,被告人李**知道自己不能冒充肇事司机便叫被告人车*(被告人李**的女婿,有驾照)到公安机关冒充肇事司机。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车*到公安机关陈述“自己是事故的驾驶员”。2014年2月24日凌晨孙*甲在凉山**民医院因抢救治疗无效死亡。在伤者死亡后民警通过走访调查该事故的驾驶员并非被告人车*。被告人车*在城**出所民警毛*的陪同下和被告人李**3人到泸沽中队找到民警,后被告人车*承认事故的驾驶员并非自己而是自己老婆的弟弟李*乙。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照片及基本情况,户籍证明。

2、受案登记表。

3、立案决定书。

4、抓获经过。

5、、情况说明。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中**银行银行卡(户名李*乙)明细清单:证实2014年2月24日存款4000元,当天取款4000元(分2次取款,每次2000元)。

8、证人毛*的证言:车*和我是朋友关系,以前车*是我们派出所的协警员,后来辞职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应该是人死之后的第二天还是第三天,车*给我打电话说他舅子开车把人撞死了,他舅子没有驾照,他岳父就让他承认说是他把人撞到了,但是现在人死了,他问我该怎么办?我就给他说你这个事情赶紧到泸沽交警队去说清楚,争取宽大处理,因为我也要到会理出差,我就说顺路我们一起到泸沽交警队去说清楚,于是他和他岳父开一个车,我们在另外一个车就到了泸沽交警队,去了之后车*就去把情况说了一下,但是我忙着出差我到了泸沽交警队,车*去说情况我就走了。之前我不知道车*顶包的事情。我和车*一起去泸沽交警队是因为第一我是执法者,出了这样的事情之后应该让车*主动争取宽大,第二我们是朋友我觉得陪他去反映情况也是应该的,也怕他思想上有反复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或者逃跑。

9、证人朱*的证言:事发两三天后,李*甲到中队说当天是他开的车,我就对他说:“当天我们在调查走访时,老百姓反映说是一个17、18岁的年轻人开的车,怎么可能是你在开车呢?”

车*和李*甲到泸沽交警中队来反映驾驶员是李*乙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但我确定是伤者死亡后。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已经不在现场,肇事者家属和伤者家属双方都在西昌州一医院抢救伤者再加上事发现场是过年期间的晚上20时许,108国道上的行人很少,我们对周围居民和当时现场的证人进行取证才得知肇事驾驶员是一个十七八岁的年轻小伙子。

10、证人孙**的证言:车祸发生后,我父亲被送到凉山**民医院抢救,李*乙的父亲李*甲到医院时,对我们说过开车的是他儿子李*乙。在我父亲死亡的前一天,我们与李*甲协商这个事,当时说的是李*甲赔偿我们死者家属86万元人民币,当天先支付60万元,剩下的26万元等过一阵再给。当时说好了,李*甲就离开了,他当天也没有给我们60万元的赔偿,第二天我父亲就死亡了,我们把我父亲的尸体运到殡仪馆,再联系李*甲的时候,他就根本不露面,我们通过泸沽交警队见到了李*甲,我们死者家属都对赔偿款主动让步,让李*甲只赔偿56万元,李*甲当时满口答应,之后还是一样的不露面,也不赔钱,还叫他女儿李*丁到泸沽交警队对我们说:“车是我的,责任我也负,但是要钱没得,我家的钱也不是枪打来的”。后面李*甲的老丈母也是对我们各种辱骂。冕**警大队把该案立案后,我们才知道李*甲为了包庇他儿子李*乙,叫他女婿车*到交警队去顶包。顶包的事是冕**警大队的办案民警给我们说的。我们没有和李*甲商议说由其他人替李*乙顶包。

11、证人孙**的证言:2014年2月14日19时许,我接到廖某某的电话,说我父亲在108国道石龙桥段附近出了车祸,叫我赶快来看看。于是我从家里出来到国道上向泸沽方向跑了有一公里左右,我看见公路左边有一个小伙子双手抱着我父亲的头部,年轻小伙子看见我过来就对我说他是李**的儿子,他认识我,说我在他父亲的砂石厂拉过沙石。我就问他,车子是你开的吗?他就说是他开的车子,之后我就换他过来自己去扶着我父亲的头部,过了一会儿,李**就过来了,他说是他家的全责,他认着医人,之后我们就到西昌去治疗了。我不知道李**的儿子有没有驾驶证。我们和李**在一起协商过赔偿命金的事。李**没有找过我协商过找人去顶包的事。

12、证人李*乙的证言:2014年2月14日晚19时许,我驾驶一辆白色的丰田越野车从冕宁县石龙乡双桥村到泸沽镇去,那天是情人节,我打算找我的女朋友耍,当车行驶到石**学下面一点的时候,在我前面有一辆和我同向行驶的皮卡车,那辆皮卡车向左边避让他前面的三轮车,我跟在后面也跟着向左边打方向行驶,我把方向向左边打了以后就看见我行驶方向的左边有一个人,我就去避让那个人,但没有避让开就把那个人撞到了,是车的左前车头撞到人的。现场路中间有一块石头,我的车右前车头是撞到石头撞坏的。我没有驾驶证,车子是我偷偷开出来的,我家里谁都不知道。事故发生后,我叫旁边的人帮忙报警,我给家里的人打了电话后我就一直扶着那个老人,直到救护车来,我父亲和救护车去了医院,当时救护车坐不下了我就先回家了。事情发生以后那个伤者就在凉山**民医院治疗,伤者送到医院后,我父亲回来说伤者是清醒的,医生说没有问题,伤者家和我父亲商量好,医疗费、生活费我们保证,等伤者治疗好我们协商解决,当时就说我回学校上课,有什么事情我的父母承担着,我就回学校上课了。隔了几天我父亲打电话叫我回来录口供,我就坐大巴车回冕宁,刚刚下车就遇到一个开大车的司机,他给我说我姐被打了,伤者家找到我的话要把我杀了,我当时很害怕就跑了。我先到成都呆了十几天,然后去了兰州呆了一个多月,然后去了西安呆了十几天,去了上海呆了两个月,最后到了浙江绍兴。后来我想通了,出了事总要面对,我就去自首了,我是2014年6月20日下午17时左右到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分局投案自首的。没有人给我出主意叫我跑,是我自己跑的。事故发生的时候车上就只有我一个人,事故发生的时候没有人看见,发生以后才有人过来看。我听我爸说和死者家商量好,我没有驾驶证,保险公司不赔偿,我姐夫车*有驾驶证用车*的驾驶证顶着,到时候保险公司多赔偿点给死者家属,车*到泸沽交警队取材料我不知道。我跑出去基本上是在网吧吃住,我开学走的时候我妈给了我8仟元钱左右,我出去花的就是这8仟元钱。2014年2月24日早上六、七点钟,我父亲李*甲给我打电话说被我撞的人死了,喊我在外面呆几天,否则要被打,等他们处理好了再回来,我父亲还问我有钱不,我就说没有,他就说给我汇四千块钱,后来我收到银行提示短信,我卡上存进了四千,我就在德阳市我们校门口的自动取款机上每次取两千,取了两欢,一共取了四千。

13、证人吴某甲的证言:2014年2月14日在石龙乡双语幼儿园门口朝泸沽方向有30米远的地方发生了车祸,我当时站在双语幼儿园的路口,我是准备回公路对面的家中,我站的地方离车祸现场顶多20米,我看见一辆白色的越野车由冕*向泸沽方向行驶,白色的越野车刚过我就横过公路,当我走到公路的中间时就听到有人喊撞着人了,我赶紧朝下跑,我看到白色的越野车驶到冕*至泸沽方向的左道上,停了几秒钟又驶到右道上,从车上下来个男子看了一下后倒在公路边的菜地里,接着我们拦着车不要男子走。车祸的撞击经过我没有看见,当时公路上没有其他车辆行驶。

14、证人吴某乙的证言:2014年2月14日晚上19时许*已经黑了,我听别人说离我们20米远的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我就过去看到很多人围着孙*甲,他好像被一辆白色的越野车撞倒在地上了,孙*甲当时倒在路边被司机抱着,车是从冕宁往泸沽方向行驶的,人被撞到左边去了,驾驶员是一个20岁以下的小伙子,车上就只有司机一个人,没有其他人,后来我们堡子的人越来越多,有人说那个司机是李**的儿子。

15、证人李**的证言:李*乙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在我家住过。

16、证人胡*的证言:车*和李*甲到泸沽交警中队来反映肇事驾驶员不是车*是李*乙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是伤者死亡后才来反映的。事发是2014年2月14日20时许,我们对现场上的证人进行取证后得知肇事驾驶员是一个十七八岁的年轻小伙子,但是肇事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已经逃离现场,肇事方家属及伤者家属已经赶往西昌抢救伤者,所以我们不能及时的联系上肇事者家属及其肇事驾驶员。

17、证人吴某丙的证言:2014年2月14日晚上7点钟的样子,我一个人到孙*甲家找孙*甲的小儿子孙*丙耍,我和孙**在孙*甲家说话,大约7点40分左右孙*丙接到电话说孙*甲被车撞了,我和孙*丙就跑出去,到现场后看见孙*甲被一个年青的小伙子抱着,一辆无牌的丰田车在前面,车头朝泸沽方向,年青的小伙子大概十八九岁的样子。我听见抱着孙*甲的年青的小伙子说:“不要打我哦”。孙*丙的老婆问年青的小伙子是哪个把他撞倒的,抱着孙*甲的年青的小伙子说:“是我撞的,我家要赔的啊”。120救护车到现场后,我们就把孙*甲抬上救护车,我陪着孙*甲家属一起到医院,在救护车上,孙**问一个叫李**的你怎么把车子拿给你儿子开,李**说:“我没有拿,我睡在沙发上,我儿子自己拿的车钥匙”。

1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车*是李*甲喊去包庇李*乙的,车*开始是不去的,都是后来李*甲逼着去的。李*甲给车*说他和对方说好了,车*有驾驶证,由车*去包庇李*乙说车子是车*开的,车*只管去交警队作证说车子是他开的,是在我家办的砂石厂里面李*甲给车*说的,当时就我们三个人在场。我没有喊过车*去包庇李*乙。当时以为孙*甲不会死,我们私下和孙*甲的家属商量说好,李*甲有驾驶证,保险公司能够赔偿就让李*甲去顶,到交警队以后交警队说不是李*甲开的车,说是我女婿开的车,我们就想车*也有驾驶证,车子户口也上的是李*丁的名字,然后就叫车*到交警队去录中供,车*不是自愿去的,车*本身胆子小,也有点怕他的老丈人李*甲,李*甲逼车*到交警队去的。

19、被告人李*甲在公安机关侦查中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2月14日在石龙发生交通事故,开车的就是我儿子,我儿子名叫李*乙,现在德阳**学院读大三,他没有驾驶证。事故发生后我儿子李*乙就给我打了电话,我也马上赶到现场,我到时我儿子都还坐在地上抱着那个伤者,伤者的小儿子孙**也抱着他的父亲在,是我坐120的车把伤者送到州一医院的。过了两天我到泸沽交警队给他们说车子是我开的,交警队的朱*说我乱说,还说大家都说是我女婿开的车,车某是我叫他去交警队的,车子是保了险的,我这样说主要是考虑到李*乙没有驾驶证,保险公司不赔。

事故发生后,伤者的大儿子孙*乙叫我筹钱治疗,我说放心车子是有保险的,但是我儿子李*乙没有驾驶证,我有驾驶证由我去包庇李*乙说车子是我开的,到时候好在保险公司理赔,在保险公司理赔到钱后我全部拿给你家,另外我再补偿你家一点。当时没有说具体补偿多少钱。孙*乙听后就同意了。我和孙*乙说这些话时就只有我和孙*乙,没有其他人在场。之后我就到泸沽交警队去说我是当时的肇事驾驶员,但是交警队的朱*说车子不是我开的,是我女婿开的,叫我把女婿喊到交警队来。我没有办法就回家来找我女婿,但是我有两个女婿,车*是其中一个,也是唯一有驾驶证的,所以我就喊车*去包庇李*乙说车子是他开的。我对车*说我去交警队,办案人员说车子是我女婿开的,不是我开的,在女婿中只有你有驾驶证,我和孙家都商量好了,你只管去包庇李*乙说车子是你开的就行了,其他的事不用管。车*一开始就不去,他说考虑一下,我多次催他,他才去交警队做笔录说他是当时肇事驾驶员。我喊车*去交警队做笔录说车子是他开的目的是好在保险公司理赔,把理赔的钱给孙家。我给车*说过两次叫他去交警队包庇李*乙说车子是他开的,第1次是在我开的砂石厂里给他说的,当时就我和车*及陈某某在场。第2次是在县城祥云汽修厂楼上给车*说的,在场的还是我和车*及陈某某3个人。车*去交警队做笔录是我和车*、陈某某一起去的,但是到了交警队后我在外面等,陈某某和车*进去做的笔录。车*在去交警队做笔录后隔了三四天就到交警队去说他不是驾驶员,李*乙才是驾驶员。我知道车*和我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我想和孙**了的好,再加上保险公司可以赔偿一点,这样我的经济就宽松点,才好多赔孙家一点钱。

20、被告人车*在公安机关侦查中的供述和辩解:我舅子(李*乙)开车撞死人的交通事故,我老丈人李*甲打电话叫我去顶替李*乙录取询问材料,刚开始我没有去。隔了几天,我老丈人和老丈母陈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去顶替李*乙,说李*乙还小,还在读书。然后我就到泸**警队接受询问材料了。我去顶替李*乙是因为我老丈人和老丈母一直给我打电话,我实在没有办法才去顶替李*乙的。我当时给泸**警队说车子是我开的,然后他们就给我录取了材料。我到泸**警队接受询问回来以后,我家里的人说这种事干不得,到时候要把自己害了,所以我又第二次到泸沽中队去承认车子不是我开的。第二次到泸沽中队是第一次取材料后的第三天中午1点过,那天是我和我老丈人、老丈母、毛*(城**出所副所长)我们四个人一起到了泸沽交警中队,到了泸**警队后,只有胡*和另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在值班。我们四个就先和胡*交换了意见,胡*说车子不是你开的你又何必去顶,这样对你没有好处。毛*就给我说没有必要顶替,老老实实地说,该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这样我就在泸沽中队承认了车子不是我开的。第二次我去的时候,泸**警队的也没有说要取材料。我们把事情反映了就走了。泸**警队还给我老丈人说是谁开的车就打电话把他叫回来。这起交通事故的“顶包”一直是我老丈人逼我去的,我从来没有想过要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车*在明知李*乙无证驾驶汽车,将孙*甲撞伤并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的情况下,却作假证明予以包庇,被告人李**、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车*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辩护人罗**提出的被告人李**无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车*是在被告人李**教唆后实施的犯罪且被告人车*后来找到民警,承认事故的驾驶员并非自己而是李*乙,被告人车*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车*犯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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